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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洁净车间装修设计
第一章 化妆品净化车间施工要符合GMP认证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化妆品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于30米。
第六条 化妆品企业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产生有害物质或者有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应当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区规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当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应当置于清洁区内且位于当地主导上风向侧。
第八条 生产车间布局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设置原料间,制作间,半成品存放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干燥,存放间,仓库,检验室,更衣室,缓冲区,办公室等,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专用生产设备,并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
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有关环保,卫生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 ,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化妆品净化车间施工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车间净高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地面应当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当有坡度,不积水,在低处设置地漏。地漏应当有翻碗或者蓖盖。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四壁及天花板应当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并应当便于清洁消毒。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5米。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和物料均须经缓冲区进入或者送入生产车间。
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通道应当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生产车间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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